贵州省32岁王某,明知自己身染爱滋病,仍在广东从事卖淫活动。近日王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起诉,东莞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称只要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不管有没有传染给别人,都可被定为“传播性病罪”。
据大陆 媒体报导,自2007年1月,王某经贵州省织金县爱滋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中心确诊患有爱滋病。2012年9月开始王某在东莞石排镇谷吓村旧围鱼塘附近一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其间多名嫖客没有戴安全套,王某仍与对方进行性交易。
2013年9月24日16时许,王某与一男子以30元价格进行性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后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某HIV-1抗体呈阳性(即患有爱滋病)。
据悉,“传播性病罪”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卖淫嫖娼行为确实传染给别人了,量刑可能更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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