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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0月20日讯】近日“反邪教 法制知识竞赛”在大陆流毒。该活动自称是由民间网站 承办的,但中共官方的表现似乎过于积极。除了竞赛设置奖金外,有地方政府还会追加奖励。担心民众答错,官方还提供了试题和标准答案,并且网上答题与官方答案不一致还会即时提示“正确”答案。与官方积极推动相对应是的,民间没什么人响应。于是,官方竟然动用行政手段强制人参与 。
例如浙江绍兴市要求学校组答题学生要提供本人所在地和电话号码。答题后,还需要截图保存交给班主任。竞赛答题要限时完成,并下令力争答题率100%。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的网上就发布了这一通知,要求全院师生参与,并发放试题和答案。这种活动连小学生也不放过,如浙江台州椒江区人民小学网站上也发布这一通知,要求全校师生参加。
这种运动式的强制人人表态活动,正如同文革再现。如果说,有些人不喜欢中共的这一套东西,那中共的做法一定会是让更多的人讨厌它。在竞赛试题中,处处隐晦都是在勾起人的好奇心。
比如13题,提到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间,某市党委、政府有关处理“法轮功”工作的涉及国家绝密 级、秘密级文件。那么这些绝密文件都是些什么样的文件呢?
如果能藉助“自由门”之类的破网软件翻墙的话,不难找到答案。这些文件有的是揭示了镇压法轮功的起源,如在2001年4月海外 曝光的两分绝密文件,一份是江泽民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提交的个人信件,另一份是江泽民在政治局上的谈话内容。两份文件都反映出镇压法轮功的国策出自江泽民的个人意见。
还有的绝密文件揭示了官方造假,如中共官方宣传的所谓法轮功“1400例 死亡 案例”即是来自一份中央高层 的绝密文件,叫“案件线索情况工作表”。注意:这些表格只是线索,不是证据,更不是查证。其“绝密”之处在于,是把全国各地的居民委会或公安内线等基层触角所搜集的自杀或杀人,神经病杀人或自杀,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或正在住院接近死亡的案件线索,通过司法系统 的伪造,警力的高压,媒体的炒作,与法轮功搭钩接嫁。
还有一类绝密文件是怂恿政府和各级单位参与犯罪。鼓励绕开正常的法律 程序镇压法轮功,以文革式大打出手。例如中共青岛市委于2009年下发文件到各区党委,要求加强迫害法轮功 。文件称是“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部署”。对法轮功学员严格排查防控;防止法轮功学员收看、传播“新唐人电视台”节目,“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加强对互联网、广播电视、电话、传真的防范措施”;对被迫害得流离失所的法轮功学员继续追查,“保持高压态势”,“以网上宣传为重点,加大外宣工作力度”来误导网上舆论等等。
这些所谓的绝密文件有个特点就是,证实了中共的罪恶。这些都是见不得光的。
此外还有些是没有文件的指令。在中国 许多劳教所洗脑班里,流传江泽民命令,要求对法轮功学员,抓住就打,往死里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自接火化。不择一切手段,不受任何约束,整死了人不负责任。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不发红头文件,只密码电传或口头传达。这些都是见不得光的中共绝密,所以不肯留下实物证据。而真正的施行者是没有法律保护的,随时被做为替罪羊。
纵观试题中还显现了一个惊人秘密。那就是,对于法轮功的镇压并没有法律依据。是非题“取缔“法轮功”是依照我国法律进行的”的答案是正确,这显然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江泽民的个人意见左右了国策,而当时遭到许多国家领导人的反对。江利用中共操纵立法、司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解释。然而这些法律、法规、解释都是违宪的,不成立的。
由1999年7月20日民政部出台的《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和1999年7月20日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取缔法轮功的通告》被当作法律来应用。但在《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司法、行政机关都无权制定。
莫名其妙的罪名多次出现。在试题中“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多次作为标准答案。这也是多次被中共法官应用的罪名。这来自《刑法》的第三百条,这对法轮功学员定罪、判刑是非常荒谬的,该条根本不适用法轮功。
构成这一罪名必须同时具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两个方面才能成立,缺一不可。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文件明确的14个邪教组织中,根本没有法轮功。
在非法审判法轮功的案件中,没有任何一个公诉人和法官能说出究竟哪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法轮功学员的破坏。这个罪名不成立。构成《刑法》三百条的两个方面都不成立,却仍然按这条定罪、判刑,这不是中共用法律的幌子明目张胆的在破坏法律的实施吗?
更可笑的试题是,给强加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有一题目是“1996年至1999年4月间,王某先后从各地购进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并对外出售。1999年4月底至5月初,王某私自印制2000余册“法轮功”书籍,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在该案例中,王某的行为构成( )”。该题选项是A.诬告陷害罪。B.侵犯著作权罪。C.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答案是C。
可笑的是,在1999年7月前,法轮功书籍在大陆 都是在出版社合法出版的。王某印书去卖获利,这事一定要和法轮功搭上关系吗?如此,摆个地摊做小生意获利的也都是非法经营罪了?可见中共镇压法轮功在法律和道义方面的捉襟见肘,还有对法轮功学员的任意施加罪名。
在试题中,也隆重的提到了《九评 共产党》一书。实际上,《九评共产党 》一书在出版后,大陆鲜有回应。
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九评共产党》是本奇书,正中中共几处要害。该书将中共的历史 与本性做了详尽介绍,但凡读过的人大多都退党 了。此书评论有理有据,中共也不敢组织学者“揭批”。
二是,怕引起好奇心里。中共担心正面回应会使这本书更广为人知,会引起人们的好奇心。都找来去读,中共一切谎言都被揭穿了。读过此书的中共官员退党者已经有许多人了,包括一切省部级官员。因此,中共是左右为难,只好闷声不回应。
那么,在提到《九评共产党》之后,为防止人们去了解真相。该试题又出个了标准答案作为解决方案:要求对这些真相材料,“不听、不看、不信、不传”。不听不看不信不传只认狼外婆,这不是个囫囵人么?似乎只有封闭了听觉和视觉两个感官,中共才能放心。
至于“不信”,这不明显怀疑 民众的智商和分辨能力么?真的假的,对的错的,人们自有自已的判断能力。难道只让人生活在新闻联播里么?万一看了信了,知道了真相的人怎么办?“不传”是中共所设立的又一到关卡,你明白了也别传了,别影响骗别人。
也许是出题者找不到什么可以利用的材料。将浙江陈福兆特大毒杀案的事又翻出来。追查国际特别当时调查了苍南县龙岗镇政府。一名官员在被追问陈福兆身份时指出:陈福兆是个精神病患者。这又是新华网在嫁祸法轮功。
最初浙江《都市快报》刊登报导中没有提供任何凶手的情况,该文发稿之时,该系列毒杀案仍然没有头绪,公安仅仅“疑有人投毒”。而新华社此时却称前一天已经侦破,且把凶手嫁祸与法轮功,与事实不符。并且各地媒体同时大规模转载,表现出了有计划的、系统的诬陷法轮功的意图。
“反邪教法制知识竞赛”至少也该先搞清楚邪教的定义。在2000年出版的《释放束缚:使人们能够为自己着想》(Releasing the Bonds: Empowering People to Think for Themselves)一书中,史蒂夫?哈桑(Steve Hassan)分别从行为、资讯、思维和情绪四个方面对邪教作出描绘。中共组织与以下邪教的表现有高度的相似性。
1.邪教在行为控制方面表现
居住环境,家庭,同居者,往来者受到规范
主要决定不能自作,必先取得批准
须要汇报思想,将自己感受与行动报告给上层成员
有责罚制度
集体 思维高于个人
强硬的规条
须要依赖和服从
2.邪教在资讯控制方面表现
使用谎言,包括控制消息,歪曲资讯
减低教外信息的散布或不鼓励接触这些,包括对教批评的说话,和使成员过度忙碌以至无暇接触外界
形成成教内和教外对垒的局面,由教主决定谁人可知什么
鼓励教徒互相举报 ,成立相互监督制度
大量并广泛使用教义和由教派传播的信息,并大肆宣传
3.邪教在思维控制表现
将教义定为真理,宣扬非黑即白的两元思维论
使用特殊语言代替常规的思想表达
压制思考,只容许“好”及“正确”的想法,否定批判、理性想法以及建设性的批评
不能批评教主或教义
不容纳别的信仰
4.邪教在情绪控制方面表现
使人的感受受到控制
相信所有问题 都是自己的错而高层成员是不会错的
过度夸大罪恶感
过度夸大恐惧,包括怕自我拿主意,怕外界,怕敌人,怕失去救赎,怕离开教派,怕遭否定
出现非理性的恐惧,比如害怕领导人,害怕离开,不会反驳领导,如离开即对前途无信心
教外没有快乐可言,故不能离去
离开即有祸,离去即属堕落
中共在法轮功问题上已经是左右为难,没有什么新招了。前段时间台湾观光局要求清查法轮功广告牌,大陆媒体抓住机会报导。但是,这也打破了中共曾经宣布赢得打击法轮功的胜利谎言。大陆人知道了,原来法轮功在台湾是合法的,可以公开炼功,还可以公开设广告牌。这也是承认了法轮功在台湾洪传的事实,更是介绍了在各地景点都有法轮功的真相点。
法轮功问题让中共越来越尴尬。中共所宣传的法轮功在国内外没有市场突然被发现不是真相。为什么包括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在内的一百多个国家法轮功都是合法的?为什么法轮功在海外洪传,有这么多人炼功?
江泽民称三个月消灭法轮功,但镇压法轮功十几年来,法轮功人数却越来越多。还办起了电视报纸,还有巡演 世界各地的艺术团 。而中共所面临的是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真相,还有越来越多的谴责。对此,中共回应不是,不回应也不是,对中共不管怎样最后都是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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