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7日星期二

曝大陆律师会见需自备手铐 网络炸锅


点此看大图片大陆不自备手铐不能会见委托人,网友称奇葩(网络照片)

2月15日,名为〝北京刑事律师 张雨〞的一则微博引起网友们热议,微博内容称中国 许多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时自备手铐,博主对此表示十分吃惊。而许多网友则表示很早就知道有这种〝潜规则〞,并认为这就是〝非国家律师必然的结果〞。


微博中称,〝在鹤岗的多个看守所,至今仍要求律师在会见时自备手铐,否则便不让会见,还有人在所外租、卖手铐。今天从一个当地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口中听说,大惊,在网上搜了几个当地律师一问,果真如此,他们都自备手铐!群里一聊,有律师反映,河南、山东的某些看守所也是如此。〞


这则微博引起许多网友转载和评论,不少人质疑这么做的意义何在?网络上一篇名为《刑事诉讼法中律师会见制度权之我见》的论文中写道:〝看守所往往要求律师会见时签订责任书、自备手铐,以防犯罪嫌疑人逃脱,同时要求会见时必须有两名律师到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要经过检查。〞


文章 认为,让律师给自己的委托人戴手铐首先与律师的职责并不相符,其次也容易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产生不信任感。相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戒护应是看守所看管人员的职责,〝不应将此转嫁到律师的身上,律师也不具有看护的职责。〞


该作法引起许多网友反感,认为这真是〝天下奇事,闻所未闻〞,〝可与文革枪毙死刑犯 ,家属得自付子弹费相媲美。〞也有人认为,〝自己给自己宣传吹嘘的再好,在现实面前,根本不堪一击〞,这同时也是〝非法治国家当律师,必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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