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3年09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万方报导)9月16日律师梁小军、唐吉田和江天勇接受委托到四川成都新津法制教育班(黑监狱)会见法轮功学员蒋宗林和蒋竺君父女,遭到法制班(黑监狱,也叫洗脑班)的拒绝和威胁。9月17日三位律师 和家属谢成新向最高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提起刑事控告,控告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新津洗脑班)负责人李峰、殷舜尧等人非法拘禁公民的犯罪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月19日,三位律师电话处于不正常状态,人联络不上。谢成新遭到公安、国保、街道办、政法委的数十人围困,逼迫她交代三位律师和她本人这几天的活动,欲罗织罪名。唐吉田律师向《希望之声电台》表示,法制学习班没有任何合法性,完全是一个非法拘禁的犯罪集团,只要这些当事人、家属、包括律师、媒体朋友一直对洗脑班这种非法犯罪、非法机构保持关注,问题 还是有希望出现好转的。
三律师受托去黑监狱见人遭拒 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迫害
9月16日下午2:00律师梁小军、唐吉田和江天勇受成都法轮功学员四川音乐学院美院英语教师蒋竺君委托,到四川成都新津法制教育班(黑监狱也叫洗脑班)会见她和她的父亲蒋宗林,遭到警方拒绝和威胁。他们只准蒋竺君的母亲谢成新隔着很小的窗口与亲人见了几分钟面,不准律师在场。律师没办法,只能隔空喊话。
蒋宗林原来是成都明远建筑研究所所长,因坚持真善忍的信仰被非法判刑五年,五年冤狱期满后,没有被放回家,而是在 2012年10月15日被金牛区“610”(专门迫害法轮功 的非法组织)直接劫持至新津洗脑班继续关押、迫害。
2012年12月22日,谢成新、蒋竺君母女去洗脑班要求释放蒋宗林,被洗脑班人员及金牛区“610”人员、抚琴派出所警察骗进洗脑班非法扣押。之后,谢成新虽被释放,蒋宗林、蒋竺君父女仍被非法关押,并遭到酷刑折磨。
律师家属向检察院控告“黑监狱”非法拘禁罪
9月17日谢成新和代理 律师梁小军、唐吉田向最高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提起刑事控告,控告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新津洗脑班)负责人李峰、殷舜尧等人非法拘禁公民的犯罪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
唐吉田律师在接受《希望之声电台》采访时表示,检察院受不受理倒不重要,重要的是让世人知道有这样一种严重的犯罪普遍存在的现象,要揭露他,并且让他们承担责任。法制学习班没有任何合法性,完全是一个非法拘禁的犯罪集团,表面上看不是监狱,其实比监狱更剥夺 人的权利,比如监狱还有探视权和到期释放权,而法制班更让本人和家人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下。
唐吉田表示,只要这些当事人、包括他们家属、包括律师、媒体朋友一直对洗脑班这种非法犯罪、非法机构保持关注,问题还是有希望出现好转的。
公安国保数十人施压 欲罗织罪名迫害三律师和当事人
19日大纪元记者在致电梁小军、唐吉田、江天勇三位律师时,三人的电话都处于不正常状态。
记者下午4点多致电谢成新家,她正在被数十个街道办、公安、国安的人围困在家里。她说:“今天从中午12点到现在,有几拨、共计数十人来到我家 ,让我交代,是我先找的律师?还是律师找的我?并要我交待江天勇、唐吉田、梁小军这几天的活动。今天是中秋节,这些人不在家跟老婆、孩子过节,跑来围着我一个60多岁的老太婆,我除了早晨喝了点汤,到现在还没有吃饭。孙子也被‘闹’得现在都没吃上饭。”
谢成新说;“公安的人说了,如果我把这几天跟律师干什么了原原本本交代清楚,‘十一’就放我老公和女儿出来。记者您明白我说话的意思了吧?公安的人就在我身边。”
记者要采访街道办的张所长,张所长开始不肯接听,之后接听态度非常恶劣,不愿就此事件回答实质问题,最后粗暴地挂断电话。
黑监狱酷刑虐待法轮功学员
据《明慧网》报导,蒋竺君很可能由于绝食,遭到“死人床”酷刑,即手、脚、腿都用绳子捆绑固定在木板床上,身体不能动,上面插胃管,下面插尿管,几天几夜强行灌食、输液。输的液体中含有不明药物。
“死人床”是看守所对宣判死刑的人采取的预防自杀措施和惩罚。即手脚呈“大”字用铁链绑在“士”字的木板上,吃饭、大小便均不能自理。时间长会胸闷、恶心、吃不下东西,手臂疼痛,呈黑紫色。
谢成新今年6月发布求救信“请营救我的丈夫和女儿”中表示,老公蒋宗林两眼充血,全身浮肿,六十多岁的人,看上去就像九十岁的老翁。而洗脑班人员说,其女儿蒋竺君从1月10号到现在一直未来 月经,到医院去检查,医生说是子宫萎缩,今后不能生育了。谢成新强调,女儿没进洗脑班前一直很健康。
http://www.bannedbook.org Email订阅禁闻
本文标签:610, 万方, 唐吉田, 国保, 大纪元, 希望之声, 希望之声电台, 律师, 政法委, 最高检察院, 李峰, 梁小军, 江天勇, 法制, 法轮功, 警察
via 中国禁闻 - 禁书网 http://www.bannedbook.org/bnews/cbnews/20130919/178309.html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