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1日星期日

刘卫国:要求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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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协会:

本人刘卫国,山东泉舜律师 事务所执业律师,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本人在执业过程中,执业权受到严重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要求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律师执业权。   2013年7月17日,我所在“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接受妻子崔筝女士委托,指派本人作为许志永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辩护律师。2013年7月18日,本人持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要求会见被羁押在此的许志永,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违法拒绝安排会见。当天下午15时许,北京市大兴分局以协助调查为由,将本人带到大兴公安分局孙村派出所,非法拘禁长达6个多小时之久!严重阻碍本人行使律师职责会见许志永!次日,本人再次要求会见许志永,直至16点30分其下班时,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安排本人会见许志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根据本条规定,律师持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会见,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未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 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规定,律师执业权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阻碍本人会见许志永,严重侵害了本人的执业权利,和律师执业尊严!    鉴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违法拒绝安排本人会见许志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公安分局非法拘禁本人6小时,严重侵犯本人的合法执业权,现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请协会履行职责,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会员:刘卫国

2013年7月21日    抄送:山东省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济南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http://www.bannedbook.org/ 来源: Email订阅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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