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5日星期二

【史海】学者揭示1982年中共对城市百姓“大抢劫”

根据几个“”文本关于土地所有制规定,研究中共统治下民众失去土地所有权的历史 演变过程,旅德学者王维洛得出结论说:从1949年 10月1日到1981年,中国 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直到1982年,中共才宣布土地国有化,而且还限于城市范围。


中共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


《当代中国研究》2007年第4期发表学者王维洛的一篇论文,根据中共几个“宪法”文本关于土地所有制的规定,研究中共统治下民众失去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演变过程。


文章 认为,从1954年到1975年,中国经历了许多“运动”,其中不少“运动”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的,如农村合作化运动、公私合营运动、私房改造运动、人民公社运动等。


中共官方将私有制、特别是土地私有制,作为其革命对象,但依据1954年宪法,中国仍然实行并保护土地私有制,尽管这20多年的政策往往是违反宪法条文的。


1975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共第二部宪法。


1975年宪法第6条继承了1954年宪法第13条的内容,将国有资源限定为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事实上仍然承认非国有土地的普遍存在。


“文革”之后,中共不得不再次修改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改草案。


1978年宪法同样没有关于土地国有化的任何规定,而土地私人所有仍然在宪法的保护或容忍范围内。


1982年中共将城市土地无偿国有化


1982年,中共宪法作出了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规定。这是在12月4日中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然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文字上简单的规定留下了许多在法律 上模糊不清的问题


首先,该条文对“城市”没有明确的定义,是按行政区划还是按自然地理特征来界定?在北京,最准确的具自然地理特征的“城”是“紫禁城”,因为它保留了城墙。那些没有城墙的城市,其边界在哪里呢?


这样不具法律上可操作性的宪法条文,居然就长期成为中共“宪法”的一个组成部份。


其次,什么是“国家”?国家可以被理解为抽像的国家机器,它本身没有行政层级的分类,不能指称“市一级国家”或“县一级国家”。


再次,谁是“国家”的具体代表者?1982年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按照这个说法,及其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当“国家”把城市居民的私有地产无偿国有化时,这不是“仆人”无偿剥夺 “主人”的财产吗?


因此,把城市居民的私有地产无偿国有化,这一行动本身就否定了宪法关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基本条款内容的真实性。


最后,实行城市土地的国有、剥夺公民的土地所有权,缺乏具体的行政手续。中共的几部宪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显然,将城市土地收归国有,合宪的做法应当是先规定“条件”,再具体办理。然而,在1982年城市土地无偿国有化的过程中,什么也没做,甚至没有向土地所有者发布任何公告,让他们知道,所有的城市私人房地产产权证书中的地产部份一夜间已全部失效。


中共政府悄无声息地夺走了几千万城市居民的私有地产,而几千万失去财产的人竟然稀里糊涂地毫不知情。


当年中国的城市民众没有意识到,自己一夜间突然失去的土地产权究竟所值几何;等到今天,发现地府、许多官员和大批“地产大鳄”通过发城市的“土地财”而阔绰起来,一切都木已成舟了。


Email订阅禁闻 来源:



本文标签:, , , , , ,







via 中国禁闻 - 禁书网 » 中国禁闻 http://ift.tt/1hEkOah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