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8日星期五

四川警察高层集体买官案 离奇〝消失〞

日前,中国 大陆 四川省眉山市一宗买官案被作为个别受贿案判决,丑闻被曝光,引起舆论对反腐合法性以及公正性的质疑。


据查,》8月7日报导所说案件,系指2014年 5月16日,中共四川省青神县法院对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涉嫌受贿案的宣判,被告人王志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根据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11月1日发出的刑事起诉书,王志刚被控受贿罪及徇私枉法罪,被指行贿者包括6名眉山市公安局的高级官员,行贿原因为〝对其工作上的关照〞、〝对其工作调动的支持〞、〝对其职务晋升的关照〞等,行贿金额由5万元(人民币,下同)至10万元不等。从检控书来看,这明显是一宗公安集体 买官卖官案。


然而,待到今年5月16日一审判决,一些非公安人员和王志刚遭刑事起诉,而6名早前承认行贿的公安高干却全部免控。王志刚被以收受总金额约300多万元判刑。


对于6名公安高干被指行贿,一审判决书只极简单的解释说:〝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令人费解的是,对于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青神法院不论采信与否,都按常规交代控辩双方有何证据,法院基于什么理由采纳那些证据,唯独谈到6人买官一事却轻描淡写含煳其辞。


港媒评论说,以上现象有两个可能:


如果检控书及6人的供辞讲的是真话 ,那么中共四川当地法院判决就是徇私枉法,假反腐之名行选择 性定罪之实,将公安集体买官卖官的大案,淡化为个别官员一般受贿案。


另一种可能,如果检控书及6人供辞是假话,中共纪委的双规调查和检察院的刑事起诉就是砌词构陷,假反腐之名行清除异己之实,视司法公正如无物。


其实,早在该案5月一审判决后,在法律 界就已经引起广泛质疑和讨论,但是中共四川当地法院未能给出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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