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5月14日上午,四川省攀枝花东区法院开庭审理金晓蓉的案子。在庭上,律师提出金晓蓉的事情属于信仰问题 ,没有违法,公诉人起诉行为的本身就是犯罪,法院对信仰问题也没有管辖权。
庭上几乎坐满的法院专门安排的穿戴整齐的旁听者们见证了法轮功的案子与众不同的地方。
律师 被强行搜身
法院外戒备森严,布满了身着警服的警察,两名律师被强行搜身,法院不准律师的手机、电脑带进法庭,律师坚持用自己的电脑,法院要律师用他们提供的电脑,律师据理力争,法院不让步,还怀疑 律师带有录音设备,双方僵持了很久。到10点左右,看到法庭里坐满了旁听的人,律师不得不进法庭参加开庭。
律师提出公诉人和法官“回避”
东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上,给金晓蓉定的所谓罪名是:通过互联网传播法轮功 信息、从境外法轮功网站 下载 文章 ,制作法轮功资料等。
一开庭,律师就提出了检察官、法官回避。律师的理由是:当事人金晓蓉的案子是属于信仰问题,检察官明知信仰问题不构成犯罪,没有触犯刑法,还起诉当事人,是徇私枉法的行为,涉嫌犯罪;作为检察官,已经丧失了作为公诉人的资格,因此要求检察官回避。
同时,作为法院,对涉及信仰问题的案子,是没有管辖权的,不属于法院管理的范围。法院还开庭审理,那么作为法官是不可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审理此案的,因此律师要求法官也回避。
法官和检察官对律师提出的回避问题面面相觑,哑口无言。随后审判长当庭回应不回避。
律师又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可以申请覆议一次。
但是申请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回避的时候,审判长自行决定了审判人员包括检察人员不回避,而且不告知辩护人可以申请覆议的权利。
此时,审判长提出休庭。
攀枝花东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金晓蓉的非法庭审,一开始就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开庭。
金晓蓉女士原任攀枝花市自来水公司机关工会副主席,于2011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后身心健康,孝敬父母,与同事相处都很融洽,单位领导及同事都认为金晓蓉是一个很好的人。
法官不断打断律师辩护
在休庭时,一个身份不明的警察与庭审人员耳语后,继续开庭时庭审人员变得态度蛮横。期间公诉人提出很多指证金晓蓉的所谓材料,律师有理有据辩护当事人无罪,法官有意让公诉人多说,不停地打断律师的辩护。但是律师还是坚持在法律角度辩护:法轮功在中国 至今是合法的,传播法轮功信息,也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而顺理成章实施的言论自由行为。
律师说:“金晓蓉的行为无论存在与不存在,均不构成任何犯罪”,律师还提出:“金晓蓉的案子,一开始是由攀枝花国家安全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审查认为金晓蓉‘涉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 实施罪’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的。但是,案件材料中没有反映一丝一毫的金晓蓉有关方面的证据。安全局的移送很显然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律师指出:本案审理程序违法,审理结果无效。
最后两律师希望法庭能秉承良知,宣告金晓蓉无罪,并强烈要求立即释放金晓蓉。庭审进行到中午十二点过结束,没有当庭宣判。
(文章来源:明慧网;责任编辑:林淑芬)
本文标签:信仰自由, 公安局, 宪法, 律师, 政权, 法律, 法轮功, 自由, 言论自由,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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