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 大陆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受贿案二审被裁定维持原判决,但该案中主动承认行贿王志刚的6名同事却不被认定,引起媒体关注。
大陆媒体12月1日报导,11月14日下午,眉山市中级法院对王志刚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今年5月16日,王志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一审开庭时,王志刚对所有14项受贿指控均予以否认。
报导称,在眉山市检察院调查王志刚案过程中,当地有6名公安系统 官员曾向司法机关承认,他们向王志刚行贿过,总金额50万元人民币。检察院的起诉书里也有对应的指控。在一审判决时,针对这6人承认行贿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
起诉书显示,王志刚先后接受14人行贿,8人是经商的私营业主,其余6人是承认向王志刚行贿的当地公安系统高官,涉及金额476万余元。其中,公安系统官员向王志刚行贿总金额50万元。
当地法院对7名经商者承认的行贿事实给予认定,6名公安高官及另外一名经商者承认行贿的事实,被以〝行贿事实证据不足〞否定。但这6名承认行贿的官员均称,供述出于主动,未受胁迫、逼供和诱供,愿承担法律后果。
11月20日,记者采访得知,目前,承认行贿的这6人,除已被判刑的向俊平外,其他5人仍正常任职。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分析,6名公安官员承认行贿,且已经签字按手印,相关证词 客观存在,属于检控证据,不会因为没有被认定而失去其效力。
洪道德表示,未被认定的行贿的证据,目前有待进一步查证或排除。如果能找到其他证据佐证,则证明行贿事实存在,那么按照刑法规定,还要追究这些人的行贿罪。
如果调查后发现依然无证据支撑,则要排除掉这些证据。如果排除掉这些证据,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 又将出现,当时检察院是如何取得证言的。
香港《明报》原主编刘进图8月份曾就此案件评论说,事情只有两个可能。如果检控书及6人的供辞讲的是真话 ,法院判决就是徇私枉法,假反腐之名行选择 性定罪之实,将公安集体买官卖官的腐败大案,淡化为个别官员一般受贿案。如果检控书及6人供辞是假话,纪委的双规调查和检察院的刑事起诉就是砌词构陷,假反腐之名行清除异己之实,视司法公正如无物。
《京华时报》报导称,11月27日下午多次致电这5名官员,但电话无人接听;11月28日,就此事件采访了眉山市检察院,截至发稿时对方未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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