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5年1月9日冯正虎向刚刚开张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5件行政案件,但法官拒收起诉状,其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而是领导的指示。新法院,没有新气象,房子桌子等所有的硬件都是新的,但法官及领导的脑筋还是旧的。1月11日,冯正虎将5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67278201108)寄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向该院院长投诉:切勿穿新鞋走老路,应当保障当事人诉权。
兹公开冯正虎致院长吴偕林的信函。我们还将公开报导这些行政案件及其受理进程、庭审情况,让公众及相关领导部门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关注与监督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是否公正?上海司法 改革的成败如何?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长钱光文转
院长吴偕林先生,
您们好,
祝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祝贺您们荣任院长、庭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履职的公告》,全世界都知道贵院于2015年1月1日开业。据1月8日上海的新闻报导,贵院已收取行政案件材料8件。公告与新闻报导都表明,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已开始受理起诉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
我是上海市民,司法系统 熟悉的冯正虎,几年如一日以监督法院司法不作为、解决“立案难”为主要工作的法律 专家。我希望看到的是,司法改革后建立的新法院有新气象,绝对忠于宪法法律,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不是新瓶灌旧酒。
1月9日上午我从路途较远的杨浦区五角场赶到浦东新区张衡路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拿了5件起诉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去法院立案,并以亲身经历对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情况做一个调查研究。
当日上午约9:30,我抵达贵院立案庭,等了半个小时后轮到我办理立案申请手续。4号窗口的朱法官热情接待我,收下我的5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翻阅一下,请我等一下,他要送给领导去看。他拿着所有材料,走出立案受理室,过了一会他回来,告诉我:领导正在看,要由领导决定是否可以收材料。
他所指的领导肯定不是立案庭庭长钱光文。当时钱庭长在现场,正在认真指导另一位立案法官如何受理知识产权的案件。朱法官没有向钱庭长汇报我的案件,而是拿着材料走出立案受理室,去向另外一些领导请示。让人有一个暗箱操作的感觉,有一些不露面的人在遥控。
一个小时过去了还没有回覆。朱法官不好意思地与我打招呼,我说:没有关系,我有耐心等待。我在电视上见过钱庭长,与他微笑招呼一下,并未追问我的立案问题,不想让这位新上任的立案庭庭长难堪。照理说,立案法官有权收取起诉状,立庭庭长应当有权处理立案受理的一切事务。现在,立案法官、庭长有点像傀儡,是否收取当事人的起诉状都需要暗室里的领导遥控决定的。
一个多小时后,朱法官又一次从立案受理室的后门进来,拿着我的5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与另一上海市民崔福芳1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很抱歉地说:“不收起诉状,领导说的。”我笑着收下退回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并告知:“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是违法行为,而且直接违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比一中院、二中院退步了。”
按照我去法院的办事程序,若碰到法官违法的情况出现,我就对法官宣读一遍法律,并进行一次法制教育,法官也只好笑着委屈做一个受教育者。其实,法官他们都清楚这些法律与道理,但他们不敢不服从领导的指示,否则不听话的自己的生计就要出问题,现在还是权比法大。法官的内心与我一样,希望司法改革到位,一切按法律办,处理事情就简单了。
朱法官拿出《法院来信来访登记表》,让我们填写,向法院院长诉被拒收起诉状的情况。我简述起诉状被拒收的情况,并指出: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法官拒收起诉状的行为违反法律,抗拒四中全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定,请院长关注并纠正。中央《决定》已明文规定: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这些干扰法官立案的领导很精明,但不聪明,自以为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就可以阻止当事人起诉,不受法定七天受理期限的约束。这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愚蠢做法。实际上,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亲自去法院提交起诉状,通过邮件,有条件的法院在网上,都可以提出起诉。当事人亲自去法院提交起诉状是对法院的尊重、对法官的尊敬,这些拒收起诉状的法官是自己放弃人民群众对其尊敬,不要尊严。
现在,我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67278201108)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诉讼,共5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请查收。
请法院依法立案,其案件及立案的法律依据如下:
1. 状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覆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状告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行政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 状告上海市公安局(国内保卫部门),警察非法拘禁冯正虎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案。
4. 状告上海市公安局(信息公开部门),撤销其对冯正虎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的行政案。
5. 状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撤销其对冯正虎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覆》的行政案。
上述3-5案件的立案依据如下: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履职的公告》第二款第(一)项,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的第二审行政案件,也就是在受理以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况下,区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因此,当事人冯正虎向有管辖权的静安法院、黄浦法院起诉市级行政机关,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当日,上海市民崔福芳被拒收起诉状的一件行政案属上述第一类行政案的情况,状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案
以上是我的情况汇报,请吴偕林院长审阅。
我提交的5件行政案件已进入贵院的立案受理程序,我会对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情况更加关注,尤其是行政立案问题,跟踪追查案件受理进程,并公开报导,督促法院遵守法律,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定与政策在上海得以落实。
此致
敬意
起诉当事人:冯正虎
2015年1月11日
来源:大纪元 责任编辑:魏敏
本文标签:中共,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依法治国, 公安局, 冯正虎, 四中全会, 大纪元, 宪法, 改革, 政府, 法制, 法律, 法治, 警察, 黄浦
via 中国禁闻 - 禁书网 » 中国禁闻 http://ift.tt/1JTNh87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